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51219号
案件名称:北京慧忠亮马收藏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慧忠亮马收藏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兰学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8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27号院内东侧平房的北京慧忠亮马收藏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堂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 北京慧忠亮马收藏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食堂库房内有一次性送餐包装盒20套及送餐登记表,经询问调查,该单位自2015年08月22日至2015年08月27日期间,涉嫌未变更经营许可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自2015年08月28日起停止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