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00047号
案件名称:北京万龙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誉天下海鲜大酒楼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万龙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誉天下海鲜大酒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012425455
法定代表人:吴宝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0日16时01分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下发的举报登记表,内容为举报人在北京万龙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誉天下海鲜大酒楼就餐,食用木瓜汁时发现里面有多个塑料片,举报人提供了混在木瓜汁里的异物照片和消费发票。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21日10时到达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对举报事实表示认可,承认举报违法事实存在,遂对当事人做现场检查笔录,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9月29日经批准立案,承办人员于10月21日10时对当事人的被委托人蒋长艳进行了询问调查且留下笔录。经查,当事人销售混有白色塑料片的鲜榨木瓜汁为一扎,价格88元,被举报人饮用,发现混有异物后,双方对剩余木瓜汁协商进行销毁。混有异物的木瓜汁制作无专用工用具,违法所得88元,货值金额88元,不足一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有我局现场调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责改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岗位责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依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用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北京万龙洲饮食有限责任公司誉天下海鲜大酒楼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8元;2、并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