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20004号
案件名称:雷道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雷道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雷道永
主要违法事实:现场分为操作间和就餐场所两部分,操作间内有食品原料:面粉15斤,食用油2L,碗82个,蒸屉6个,水桶2个,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工具、设备、食品采取了扣押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