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280033
案件名称:于岩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于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该店自2014年1月26日至 2014年10月10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该店营业面积约30平米。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因当事人经营期间未记录营业台账,也未留存相关票据,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