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60002号
案件名称: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宋造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郭瑞(57110083)、李维波(57110088)在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吴庄村村南检查发现,北京托毕西药业有限公司职工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2月28 日至 2015年3月27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开办职工食堂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