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61029号
案件名称:刘玉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刘玉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23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万子营东村万子营双语幼儿园食堂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0元,货值金额99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违法现场照片、查封(扣押)决定书、调查笔录、收入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相关物证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