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240048号
案件名称:杨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杨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角门北路53号擅自设立杨记旺炒肝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经营工具有炒锅、案板、碗筷,原材料主要是鲜猪肝、酱油、料酒、白糖、淀粉、盐等,还用些葱姜、花椒、小茴香等当佐料,分别采购自不同的商户。2014年12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的食品及食品原材料已全部销售、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有刀1把、锅1个、面粉10公斤。经营期间,当事人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1070元,共获得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