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兴 )食药监食罚〔2015〕110080号
案件名称:刘学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学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你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邢各庄村内设立幼儿园食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1把、菜板1张、菜盘20个;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当事人食堂共购进食材1000.00元,当事人货值金额1000.00元,即违法所得1000.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所采购原材料等支出未记帐,无相关票据,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该案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9月10日正式立案,并责成刘杰、赵凯承办,此案于2015年9月11日调查终结。你为下岗职工,希望从轻处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