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50099号
案件名称:段连波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段连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两名执法人员于2015年01 月 20 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芳园里甲8号的招牌为“张亮麻辣烫”的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350元,无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共计35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