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240001号
案件名称:孙继成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孙继成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0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东亚三环底商7-6号擅自设立驴肉火烧饭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以20元一个购入刀、30元一个购入锅、40元一个购入饼铛,以每斤1,5元购入面粉,每斤30元购入驴肉,每斤2元购入香菜,每斤1元购入辣椒,50元每桶购入食用油(5升)一桶为原料,制作驴肉火烧进行销售。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大米5公斤、炒勺1个、盘子3个,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加工的食品全部销售完了,没有剩余。营业期间经营额共计1000元,故违法所得1000元,货值金额共计10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