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59号
案件名称:付艳尊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付艳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你于2015年6月20日至2015年7月6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李村团桂路北侧开了一家“尚品酱骨头”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和设备有:菜刀1把、菜板2张,碗15个,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加工的食材、食品添加剂及成品。期间,当事人营业额共计85.00元,即货值金额85.00元;由于经营亏损,未获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