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00042号
案件名称:刘京亮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
当事人名称:刘京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京亮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楼013号无名小吃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问题,经审批立即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碗15个、案板1个、刀1把、勺1把,面粉半袋(15斤)进行扣押,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8月24日经批准立案,我局承办人员于当日14:00对当事人刘京亮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刘京亮自2015年8月1日开始营业,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提下营业至我局检查当日,期间违法所得为6000元人民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当事人于2015年8月24日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刘京亮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碗15个、案板1个、刀1把、勺1把,面粉半袋(15斤);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人民币;3. 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