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10022号
案件名称:周锦川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周锦川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锦川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7月21日期间,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3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房屋面积20平方米,你从事餐饮的食品。食材原材料主要有驴肉,面粉,均采购自新发地市场。经营工具1锅个,采购食品,食品原材料已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半成品,未使用食品添加剂。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7月21日期间,你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750元,违法所得750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