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81091号
案件名称:北京创益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创益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nCV35109
法定代表人:盖一迈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6号的北京创益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福泽淡化海蜇丝(即食海蜇)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检福州有容食品有限公司2015年06月02日生产的福泽淡化海蜇丝(即食海蜇)6盒(150g/盒);2015年9月30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于2015年9月29日签发的检验报告(No 020-RLSP157366),福泽淡化海蜇丝(即食海蜇)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结果是1.1g/kg(标准要求≤1.0 g/kg);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