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天)食药监食罚〔2014〕1号
案件名称: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经营亚硫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382601-8
法定代表人:程现委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4日,我局对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肝菌进行了抽样,2014年10月28日,我局接到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检测报告,该牛肝菌中亚硫酸盐(以二氧化硫计)含量为0.43g/kg,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0.05g/kg),检测报告编号(NO.):CAIQ14005397003XG。该公司经营亚硫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4年10月2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我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2014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就此事进行调查。现场送达了检测报告,并告知其有申请复验的权利,该公司当场表示不要求复验。经查,上述牛肝菌是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8日从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的北京味千兴盛商贸中心采购的,共采购上述牛肝菌2包,每包500g,共计1000 g,购进单价为105.00元,总金额为210.00元。抽样用了600g,北京御珍舫餐饮有限公司用剩下的400 g牛肝菌制作了一个菜品销售,销售价格为8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天安门分局,2014-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