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10039号
案件名称:北京肥仔记聚宴楼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肥仔记聚宴楼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6010274841
法定代表人:李其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北京肥仔记聚宴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家常大炖菜中有异物. 2015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未发现其餐厅菜品中有异物。经调查核实,北京肥仔记聚宴餐饮有限公司2015年9月27日销售的家常大炖菜中出现异物,异物为部分食盐包装袋,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31.9,违法所得为31.9元。经营期间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