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90223号
案件名称:罗光枫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罗光枫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2月30日至03月09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斜街1号的沙县小吃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3368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货值金额为164.75元,货值金额3532.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