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 )食药监食罚〔2015〕 460144 号
案件名称:杜宪海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杜宪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我局执法对为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一村通马之星宾馆对面开设标牌为“东北饺子王”餐饮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日我局对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猪肉500g、大葱1000g、和韭菜1500g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因扣押的食品容易腐烂变质,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于2015年4月8日先行销毁处理。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6日、4月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一村通马之星宾馆对面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食品价值19元,未发现食品半成品、成品和食品添加剂。核算货值金额1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