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流通行罚字〔2014〕S02-6号
案件名称:王万荣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万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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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6月12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子角工业区兴达中学南侧500米销售小食品、饮料、日杂。期间购进家缘锅巴2袋,进价2元,卖出2袋,售价2.5元/袋,获违法所得1元;购进日本豆3袋,进价1元,卖出3袋,售价1.5元/袋,获违法所得1.5元。货值金额9.5元,获违法所得2.5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经营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