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食罚〔2014 〕40 号
案件名称:陈广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广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陈广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展思门路56号经营沙河志诚小吃。当事人陈广生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0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