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70354号
案件名称:崔明兰(北京达帕世餐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崔明兰(北京达帕世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在其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2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中拾楼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店从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2日营业额共计49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