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93号
案件名称:常光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即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常光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常光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407号的“西北风真味烧烤店”餐馆进行检查。经查,在2015年3月31日至4月6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即在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407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额28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