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50552号
案件名称:孙崇琼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孙崇琼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30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两名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孙崇琼在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小陈各庄村东经营的招牌为“驼房营村中心幼儿园”的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实际经营时间2015年04月08日至2015年04月30日(每周六周日除外),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975元,无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炒锅1个,菜板1个,菜刀1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鲁花食用油(1升/桶)1桶、鲁花酱油(160ml/瓶)1瓶、六必居料酒(900ml/瓶)1瓶,共计15元;货值金额为2990元;2015年05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食堂已停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