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1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丰台区爱心敬老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丰台区爱心敬老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5050954
法定代表人:吝凤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开西里小区发现北京市丰台区爱心敬老院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敬老院食堂内50平方米,食堂内操作间30平方米,库房20平方米,现场有3名工作人员,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设备锅1个,价值60元;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经调查核实,该单位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24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根据当事人自述,经营期间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5000元;违法经营期间食品货值金额506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