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10023号
案件名称:屠安良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屠安良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屠安良
主要违法事实:你于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7月21日期间,在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3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在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主要经营产品为杭州小笼包。你提供餐饮服务的房屋面积为20平房米。你从事餐饮的食品、食品原材料主要有猪肉、面粉,均采购自新发地市场。经调查核实,你2015年7月21日之前采购配置的经营工具有蒸笼1个,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材料已全部使用完毕,没有库存,无半成品,未使用食品添加剂。自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7月21日期间,你违法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800元,违法所得800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