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10620号
案件名称:马义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义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赵玉岐(行政执法号:57030138)、于勇(行政执法号:5703198)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北京市朝阳区三丰里15号楼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自2015年8月15日开始制售清真小吃的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167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成品、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