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健罚(2015)225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隆万家商贸中心涉嫌销售假冒保健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隆万家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2015315197
法定代表人:宋春表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举报人姚先生于2014年11月22日,在位于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路云景东里347号楼C座地下一层的北京京隆万家商贸中心购买了芦荟通便王、姚先生表示与国家局备案信息不符,怀疑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调查该企业。201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在该单位的茶叶专柜发现名称为一品泰康牌芦荟胶囊(芦荟通便王)的保健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