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01号
案件名称:焦立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焦立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日至12月1日,当事人焦立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靛厂商业街4号楼一层经营Q8豆捞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案板1个,4公斤面粉,3公斤花生油;现场未发现加工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经营场所面积约为20平方米。你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为4000元,违法所得为1000元。你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