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10006号
案件名称:马海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海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日9时30分至9时5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马连洼北路乔庄10号马海林经营的老马拉面馆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为菜刀1把、案板1个,锅1个,五得利面粉半袋(25kg/袋),金龙鱼调和油半桶(4L/桶),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调查马海林从2015年2月26日开始营业, 2015年3月3日检查时就关闭了。当事人自述获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元整, 现场检查发现的食品原材料:五得利面粉进价是60元/袋,金龙鱼调和油进价是50元/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55元,营业期间未缴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