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 451217号
案件名称:王祥正(北京市祥锦香苑餐厅)食品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名称:王祥正(北京市祥锦香苑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0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台路芳园里王祥正经营的北京市祥锦香苑餐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名员工正在加工凉菜(姓名:孙建国,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371481197404170038),未出示健康证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