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20961号
案件名称:郝育松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郝育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郝育松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08月22日至09月06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南街82号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772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材料价值为8元,货值金额共计78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