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90545号
案件名称:姚铭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姚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20日至2015年7月27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四区甲1号的经营场所经营驴肉火烧,经营收入6000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96元,货值金额6096元 。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