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5〕180024号
案件名称:王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0日14时00分,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延庆县沈家营镇东王化营村西侧城建万科工人食堂(江苏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该食堂负责人王霞陪同检查。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王霞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厨师正在加工油焖茄子、炒豆皮。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铁勺2把、木铲1个;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盐200g、醋100ml;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油焖茄子100g、炒豆皮100g,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0元,货值金额人民币300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5-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