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10005号
案件名称:李春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春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1日,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13号的李春兰经营的无名餐馆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现场制售面条、米线、年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当事人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工具和食品原材料予以扣押,并当场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03月24日起开始经营,至2015年03月31日被查获时止,经营面条、米线、年糕,销售收入共计2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