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18
案件名称:杨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2日,杨裴经营的位于丰台区张仪村路的阿田大虾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刀2把,饭碗3个,花生油4公斤;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