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00005号
案件名称:田开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田开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田开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7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下发的举报登记表,举报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2号-11香河肉饼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14日9时30分到达现场检查核实,发现违法事实存在,举报情况属实。经审批对现场发现的用于违法经营的碗10个、案板1个、刀2把、勺2把、面粉半袋(25斤)进行扣押,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1月15日经批准立案,我局承办人员于1月16日14时00分对当事人田开选进行了询问调查且留下笔录。经查,当事人田开选自2014年5月1日开始营业,一直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期间违法所得为5500元人民币,查扣的面粉价值40元,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5540元不足1万元,当事人于2015年1月16日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现调查取证终结。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建议给予田开选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碗10个、案板1个、刀2把、勺2把,面粉半袋(25斤);2.没收违法所得5500元人民币;3. 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