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110014号
案件名称:赵振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振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27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三村芦花路公交驾校对面经营“阿田大虾”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共进货4500元;营业额4800元,货值金额4800元,由于经营亏损,未获利。相关证据: 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当事人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具清单一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