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240007号
案件名称:杜章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杜章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28日至2014年12月4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2号院7号楼底商一层、二层擅自设立烤串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购入烤炉两台,以15元/瓶购入辣椒面和孜然各一瓶,并从新发地市场以1.2元/串购入牛肉串和羊肉串,以1.5元/串购入鸡翅串作为原料,加工成烤串后进行销售。当事人没有建立经营收入记录,也没有留存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经营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在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已经停业,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及原料有烤炉2个、牛肉串、羊肉串各100串,鸡翅串两盒共80串,调味料瓶,剩余原料总价390元,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营业期间经营额共计1000元,故违法所得1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