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30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旺胜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旺胜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1019187787
法定代表人:耿吉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5日15时00分,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交通枢纽中心一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地点有门牌为“杨裕兴”的餐饮商户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现场制售面条等食品。该商户实际名称是北京旺胜祥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该地点经营面积约150平米,设桌35张,椅子86把。经查,该单位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5日在上述地点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根据该单位提交的销售报表统计,截止2015年6月15日现场检查当日违法所得共计3498.00元。从事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3618.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