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20897号
案件名称:王利波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王利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4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马泉营西路5号与顺白路交口东南角的由王利波经营的店面“八金马东北菜馆”进行举报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我局当日立案,由王书杰和王萌承办此案,至2015年9月21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14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马泉营西路5号与顺白路交口东南角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3000元,本案货值金额3000元。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