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 )食药监食罚〔2015〕461146号
案件名称:北京街乐庭食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街乐庭食品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754767-x
法定代表人:吴奕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9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二村九区1号北京街乐庭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从事食堂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我局于2015年9月30日经批准立案,2015年10月20日该案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合计299元,无制作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由于该公司为职工免费供工作餐,因此无法查证违法所得,故认定货值金额为299元,不足一万元。当事人经营时间不长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知道违法经营后已主动停止违法经营。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