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00004号
案件名称:刘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4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下发的举报登记表,举报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号院已楼1号包子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问题。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号院已楼1号的由刘芳经营的包子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包子20个,已由该当事人自行销毁。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食品原料有:原料:案板1个、刀1把,擀面棍1个、笼屉1个、面粉(30斤)。经审批执法人员对上述物品当场予以查扣,并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我局于2014年12月14日立案调查,2014年12月18日经与当事人刘芳进行调查核实,刘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情况属实,当事人自述从2014年9月12日至2014年12月14日经营期间,营业性收入1000元,货值金额58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材料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