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LII-15号
案件名称:徐敬伟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敬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昂扬农副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市场内徐敬伟经营的鹏程熟食店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9月5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销售熟肉制品的食品经营活动。在现场发现用于经营的工具和销售的食品有:电子称1台、不锈钢刀1把、扒鸡15公斤、蒜肠2公斤,经调查,无违法所得,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