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 2015 〕115028号
案件名称:张巧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巧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6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3号张巧辉经营的地址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制售中餐。现场发现食品原料:青菜3斤、青椒2斤、豆角5斤以及工具、设备:炒锅1个、炒勺1把、碗12个。经审批及听取当事人无异议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上述食品原料及工具设备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25日至6月26日在西城区新风街3号,在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查证:青菜1.5元/斤、青椒7.5元/斤、豆角3元/斤。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0元,货值金额为1034.5元。其中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青菜3斤、青椒2斤、豆角5斤,已先行销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