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20028号
案件名称:赵国卫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国卫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5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你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隆丰大街11号商业楼1层107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