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36号
案件名称:赵富起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具清洗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富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5日至2015年4月13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西磁8号院开办了一家餐具清洗厂,从事餐具清洗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清洗好的餐具200套,期间,当事人共售出8000套餐具,清洁餐具成本0.4元/套,售价0.48元/套,获利0.08元/套,售出餐具总价3840元,未售出餐具200套,未售出餐具总清洗成本价80元,故货值金额3920元,销售利润640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640元。相关证据: 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