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32号
案件名称:蜀海(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蜀海(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苟轶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03月19日至2015年03月3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大兴区黄村镇阜顺南路6号地址的厂房从事中央厨房餐饮制作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成品:净菠菜100公斤,麻辣滑牛40公斤,捞派毛肚50公斤,巴沙鱼片60公斤,食品加工工具有案板6个、切刀15把、周转筐20个,现场未发现半成品。经调查,期间当事人经营食品货值金额9729.60元;营业性收入是9729.60。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主体资格认定: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目的: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违法事实认定:2.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数额的情况;3.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4.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过程及结果的事实;5.当事人经营情况台账明细表。证明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和获利的情况;6.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的事实。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