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70260号
案件名称:袁郁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袁郁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10日至12月9日在朝阳区北三里屯42楼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未提供经营期间营业收入相关票据材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