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51401号
案件名称:万延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万延刚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0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未见食品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现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用具及餐饮具:案板1个,碗50个,碟子30个,菜刀2个,汤锅9个,炒勺1个,漏勺1个,调料罐9个,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