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240004号
案件名称:韩今哲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韩今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 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第三社区11楼1层擅自设立饭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新发地市场以80元/个购入蒸锅、50元/个购入汤锅作为工具,以1.5元/斤购入大米、3元/斤购入泡菜、50元/桶购入花生油(5kg装)作为原料,制作成泡菜米饭进行销售。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经营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2014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及原料有泡菜5公斤,花生油3公斤,汤锅1个,剩余原料总价40元,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营业期间,当事人经营额共计1000元,故货值金额共计1040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05


